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海事海商
船舶碰撞
房地产
工程建设BT投融资
海上保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海事海商
船舶碰撞
房地产
工程建设BT投融资
海上保险
运输单证
海事船舶
运输合同
海事赔偿
船舶租用
海商案例
海员管理
海事诉讼
首页
>
律师文集
>
海上保险
哪些项目可以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发布时间:
2016年5月16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人法定解除事由的法律适用
2.海上保险的历史变迁 海上保险的原则
3.海上保险委托及其委托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
4.海上货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判定的影响因素 海上保险的种类有哪些,海上保险如何理赔?
5.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
合作网站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87114392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