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海事海商
船舶碰撞
房地产
工程建设BT投融资
海上保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海事海商
船舶碰撞
房地产
工程建设BT投融资
海上保险
运输单证
海事船舶
运输合同
海事赔偿
船舶租用
海商案例
海员管理
海事诉讼
首页
>
律师文集
>
海事船舶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所有权转让
发布时间:
2016年4月13日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所有权转让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优先权随船舶的存在而存在,并随着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而不须问及该船舶的所有权的归属或该船舶登记以及船旗是否有变化。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船舶所有人,对该项海事请求负有赔偿责任,当该船转让给新的船东时,新船东虽对该项海事请求不负责任,但由于该项海事请求为法定的船舶优先权,其债权人依本条规定仍可对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涉外婚姻登记机构是哪个?
2.涉外继承中,遗产税如何计算缴纳?
3.仲裁条款应包含哪些必备内容?
4.国际贸易结算政策有何差异?
5.跨国专利转让需遵循哪些法规?
合作网站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87114392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