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志刚,武汉海事海商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詹志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根据租用的方式,船舶租用合同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有:
1.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享对船舶的管理。出租人主要负责船舶本身的营运,包括机械、补给、人员等的配备和航行安全,承租人主要负责船舶的商业使用,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运地和目的地的指定、货物的提供、货物的装卸、保管、处理等。
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的费用。出租人主要负担船舶的每日营运成本,包括船舶建造成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而承租人主要负担航程使用费,即因为本航次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如货物装卸的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3.承租人按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费用。定期租船期间内的时间损失主要由承租人负担,即在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承租人承担后果。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有:
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有:
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应交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2、按约定还船的义务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
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同样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本航次被称为;最后合法航次;。
超期期间,承租 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3、按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
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
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
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